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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会议制度

时间:2019/6/19 19:57:58

为了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坚持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深圳市关爱残友志愿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若有需要通过理事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则可另行安排会议。
2、如有1/3的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授权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4、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委托行政部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5、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议题范围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的原则。
2、理事会决议需经过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议要求
1、理事会会议应当由行政部按有关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2、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五、会议纪律
1、理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
2、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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