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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1/7/16 20:54:07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单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本单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单位资金使用需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第七条 单位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本组织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密;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十条 单位依法确认业务活动相关受益人的身份,确保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了解受益人的声誉,依法保护受益人隐私,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记录所取得的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并尊重其保密要求。单位应当识别其负责人及理事的身份。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信息及所有公开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单位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组织或个人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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