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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补充报送2018、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2/27 13:50:51

文章来源:深圳民政在线,链接:http://mzj.sz.gov.cn/cn/xxgk_mz/tzgg/content/post_8572537.html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补充报送2018、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6 15:38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打印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补充报送2018、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一)原2019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未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或未取得该资格且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三)2018年度登记成立,在《3号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四)2019年度登记成立至《3号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按照《3号公告》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报送内容

(一)具有2019年度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报送经审计的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二)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报送经审计的2018、2019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专项信息报告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三)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

三、报送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

四、报送要求

(一)各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报送专项信息报告前,请各单位核对本单位是否符合《27号公告》以及《3号公告》所规定的相关标准,符合方可报送,不符合可不报送。

(三)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结合所属区社会组织实际情况核实申报信息,按时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一览表(各区民政局填报)》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报送市民政局。

(四)市级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时将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社会组织填报)》电子版和扫描版(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市民政局。

五、报送方式

请各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邮箱:djc@mzj.sz.gov.cn(来邮主题请标识“单位名称+专项信息报告”),其中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电子版和扫描版表格内容请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3.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社会组织填报)

4.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一览表(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填报)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2月26日

(联系人:李小姐,业务咨询QQ群:635810069,咨询电话:25832105)